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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住房公积金管理指导意见出台
2005年10月20日17:22
  日前,省建设厅、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记者昨天请建设厅有关专家对《意见》中部分新规进行点评。 
  个体工商户也可办公积金 
  《意见》中规定,各地应每年及时组织进行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专家点评:此条款有利于保证社会公平,避免因收入差异过大导致缴存基数差异过大。 
  在省政府没有新的政策调整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0%,企业等其他单位仍各为8% 1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专家点评:《条例》并没有明确缴存比例要一致。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产权发生变化等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合并、分立和产权发生变化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专家点评:此前只是规定发生上述情形后要办理公积金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而新条款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有条件的地方,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专家点评:这是一条新的条款,有利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受惠人群。 
  低保居民可提取公积金治病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本人及共同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期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使用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年至少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须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逾期贷款,应先归还逾期部分),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贷款支出。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不含两年)未重新就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持有残疾证(含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均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夫妻一方(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异地调动,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本地户籍且家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均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偿还个人债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书予以提取。 
  专家点评:这些都是针对现实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所制订的新条款,它扩大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保障能力,是《意见》中最突出的亮点。 
  买商用房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个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购买商品房的,在支付了首付款的前提下,只能对购买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发放公积金贷款。严禁向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多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出30年。二手、翻建、大修、自建住房的贷款额度、年限均应低于购买商品房的额度与年限。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80%。达到或超过80%的,要及时调整有关贷款政策。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偿还贷款的,不得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 
  专家点评:《意见》中的这些条款有利于规范公积金贷款,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

摘自: 《扬子晚报》2005.09.30  文章作者:贺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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