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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难产 过四关要有理有据
2002年11月14日17:59
前言
  在上海的5000 多个小区中,有3000 多个已成立了业委会,每个业委会的成立都有一个故事。一些“老大难”小区,在业委会的成立过程中,往往会面临着一个相似的问题: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父子兵”,物业公司是开发商“派发”的。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往往对成立业委会不积极,不主动把有关的材料上报,能拖则拖,有时还会千方百计地阻挠业委会的成立,主要是担心业委会成立后炒掉物业公司。另一方面,在这样的小区里,业主往往对物业管理不满意,担心维修基金不到位或被挪用,因而成立业委会的愿望强烈。由于业主对有关的法规不熟,操作不到位,有时徒有一番热情,结果是事倍功半。最近,部分业主来  
信或来电谈了自己的苦恼。下面是一个律师的亲身经历,那些遇到了同样的难题、但又不想请律师的业主可参照操作。
  这是一个坐落于肇嘉浜路上的高档涉外住宅小区,由两幢高层组成。业主大多工作很忙或生活在海外。至2000 年年底,小区的房屋销售已达6成以上,业主们要求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呼声越来越高。几位热心的业主曾多次走访有关部门,但由于开发商的拖延,成立业委会之事难有进展。
  2000 年12月,几位热心的小区业主正式向房地部门提出了成立业委会的要求。2001 年1月10日,部分业主召开了通气会,并成立了由房管办、开发商、居委会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
  2001 年3月11日,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在已经出售的164套房屋中,92套房屋的业主(亲自或委托他人)参加了会议,并依照计划最终选举出业主代表20名。但是,在同年3月23日召开的第二次筹备组会议中,开发商代表却提出不接受“3月11日会议”的选举结果,理由是有一部分业主并未接到会议通知,有的参加者不是业主。成立业委会的事被搁置下来,业主代表经过协商,决定向律师寻求帮助。
  我和助手接到此案后,在业主们的共同努力下,业委会第一次代表会议于2001 年8月6日如期召开,选出了首届业委会。我和助手们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业委会的章程提出了审查和修改意见。同年9月29日,经主管部门批准,业委会依法成立。
  回顾这一业委会成立的非诉讼代理,有“四大关口”需要特别提醒业主,在筹建时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律师手记
  公告和选举一拖再拖时
  正常程序:选出业主代表,接下来有两道程序,一道是公告程序,就是将经合法程序产生的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候选人的名单公之于众;一道是选举程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人选,最后从选举产生的业主委会人选中,再产生主任和副主任。
  实际案情:一天,时先生又来电话,说公告迟迟没有在小区内张贴,而且他们多次同房管所联系,也没有什么结果,业主们的心又悬了起来。后经我们了解,物业公司向房管部门提出,在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中,有几位拖欠物业管理费。根据有关条例规定,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是当选业主代表或业委会成员的必要条件,房管部门觉得物业公司的说法有道理,于是公告就一拖再拖。
  具体操作: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我们立即从两个方面着手,—方面召集业委会候选人,请他们劝说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代表,尽快缴纳管理费;如果实在不愿意缴纳,那就劝他们放弃业主代表资格。另一面,我与房管部门联系,催促尽快将业主代表名单作出公告,不能因为几个人的资格有争议而影响整个业委会成立。经过努力,欠费的几位业主有的缴纳了管理费,有的放弃了代表资格。在房管部门的一再催促下,开发商终于同意公开张贴业主代表的名单。
  选举会上开发商发难时
  正常程序:业主代表经公告后,择期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
  实际案情:2001 年8月6日,业主代表大会终于召开了。会场就设在开发商的会议室里,在主席台上就座的有区房地局物业科科长、居委会主任、房管所主任及开发商代表,会议由房管所主任主持。20名业主代表将选举产生5名业委会成员。当主持人介绍完业委会候选人情况后,开发商突然站起来问:“第一,会议的议程为什么没有发到代表手上?第二,与会人员为何不作介绍?签到的情况为何不作说明?今天到会的是否全是业主代表?如果是授权委托,那么受委托人的身份介绍呢?列席人员的身份介绍呢?”整个会场顿时鸦雀无声。接着他又指着坐在列席位上的我和我的助手问:“那几个人是何许人?”
  具体操作:作了自我介绍后,我回击了开发商。“你的话我十分赞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业委会的选举确实应当像你所述的那样有序进行。开发商作为筹备组的重要成员和筹备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之一,对自己所述问题不事先提出,而是在会议的进行过程中突然责怪他人,是何缘故?”
  实际案情:开发商再次发难:“你们是业主委托的律师,现在你们的任务已经完成了,这次会议不应该参加。”
  具体操作:业主代表时先生站起来表示:“朱律师是由全体业主代表一致同意后聘请的,今天的会议不仅是选举业委会成员,而且还要讨论通过公约、章程等,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开发商坚持让律师退出,否则,他就退出。对于业主而言,能够凑齐人数开一次会是很不容易的。若僵持下去,会议有夭折的危险,将前功尽弃。“文武之道,一张一弛”,我们决定退出会场。
  提供办公场所有附加条件时
  正常程序:开发商为业委会提供办公场所。
  实际案情:开发商说,业主代表只有认可小区的物业管理、账目以及开发商提供的面积分摊等,才能无偿提供业委会办公场所。面对这样的难题,几位业主代表不知如何应对,一时又没了主张。
  具体操作:上海的有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应当为业委会提供办公场所,无权对此提出附加条件。再说,业委会尚未正式成立,从法律角度看,业主代表还不是业委会的成员,没有资格对附加条件作出承诺。向业主说明这一点后,我又致信当地房地局物业科,要求科长出面做开发商的工作。最后,开发商同意无偿提供办公场所。
  有了场所,有了人员,有了章程,业委会经过审批终于正式成立了。
  筹备组工作搁浅时
  正常程序:学习了解成立业委会的有关法律知识,以及业委会成立后如何开展工作。如果开发商没有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提供成立业委会所需资料,业主则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地部门牵头组成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代表。
  实际案情:2000 年末的一天,张、戴两位女士来到我们律师所,她们是某小区的业主,诉说了本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咨询了成立业委会的有关法律知识,以及业委会成立后如何开展工作等。她们联合了一些热心的业主,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联名向房地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委会的申请,筹备组很快依法成立,并召开了筹备组第一次会议,而且还对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作了具体安排。2001 年3月11日,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依照计划最终选举出20名业主代表。在第二次业主代表大会上,开发商却提出,有些参加会议者不是业主,有的业主没有接到会议通知,他们不接受选举结果。开发商认为小区属于外销商品房小区,对业主名册要保密,拒不提供名册。张女士、戴女士、时先生、王先生等业主代表,十分着急,一筹莫展。
  具体操作:开发商对会议有异议不无道理,会议的出席人员,有不少人不是业主,许多业主不在国内,是委托管理或把房屋出租的,其权利比较复杂。这就要求补足和完善有关手续,并收集相关的资料和证据。通过半个月的努力,我们基本摸清了会议参加者的情况.并尽可能补齐相关的委托或确认手续。
  开发商认为小区属于外销商品房小区,对业主名册要保密。从法律角度来看,没有依据,向政府部门提交名单,本身就是其法定义务,根本谈不上泄密问题。我们积极与有关房地部门联系,要求他们依法责令开发商提供业主名册,以便业委会筹备组与业主取得联系。依照有关规定,房管部门对于业委会的成立,不但有义务性规定,而且还有时间性限定。最终,房管部门加紧了工作步伐,尽快召开了筹备组成员会议,并督促开发商认可了“3月11日会议”的结果,交出业主的名册。  
 

摘自: 房地产时报 文章作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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