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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发展须正确引导——珠海业委会现状分析
  近年来,因物业管理纠纷而使得业主、开发商和物管公司之间对簿公堂的现象在全国屡见不鲜。其间,开发商与物管公司诚信态度与服务意识的欠缺固然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但分析一些业委会及其成员在一起起纠纷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使人们对业委会的作用产生了质疑。
  业委会健康发展须有效引导
  据珠海市香洲区建设局副局长林常青介绍,珠海业委会在短短几年时间里,普及程度有了长足进展。据最新资料显示,珠海470个小区里已有90个小区先后组建业主委员会。然而,由于业委会自身缺陷而引起的纠纷已不容忽视。
  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对维护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显然具有重要意义。其在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以及在沟通、协调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业委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制度方面也还不够完善,首当其冲的是业委会法人身份的迟迟未能落实。根据我国《民政团体条例》的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这直接导致业委会及其成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委会成员不拿报酬地参与小区日常管理工作,显然也不切实际。同时,由于小区居民对社区认同感不强,对参与业委会开展的工作缺乏热情,使业委会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局面,导致小区成立业委会的意义无法真正得以体现。
  针对这一实际,林常青认为政府应该从行政法规方面加强宣传,提高业主参与的热情。《业主大会规程》的出台虽然有效杜绝了个别人为操纵业委会情况的出现,但该规程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不可避免地存在操作性不强的特点。为此,地方政府部门还应制定相应的办法,来加强《业主大会规程》的可操作性。同时,地方政府还应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业主委员会的健康发展加以正确引导。总的来说,政府应当改变以往被动管理的局面,有意识地组织和建设好业委会。
  业委会运作经费要向业主“摊牌”
  家住珠海某高尚小区的高先生日前向记者反映,作为业主,他对业委会开展的一系列工作表示理解和支持。他认为,业委会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在解决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他同时不解的是:很多时候,业委会在做出一些重大决定前,缺乏与业主之间的协商,同时对业主上缴的业委会运作经费用途也不向业主做出必要解释。为此,高先生觉得小区业委会在操作上存在很大“盲点”。鉴于此,高先生表示,既然业委会以服务业主为初衷,那么其在运作上要合理合法的同时,还应该向业主保持透明状态,使业主明白运作经费的去向及用途,以取得业主的广泛支持。据记者了解,在珠海,有高先生这样想法的业主不在少数。此外,广大业主还呼吁:对业委会委员的选举也须采取透明化机制,使业委会成员真正为众望所归。
  业委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就今后珠海业委会的发展趋向,林常青向记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说,组建业委会作为一种制度,从物业管理产生的历史背景上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珠海,物业管理行业自出现以来,奉行“谁开发谁管理”的模式,这种单向的、指令式的管理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弊端频现。而业主委员会的出现,弥补了物业管理“谁开发,谁管理”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
  针对现行业委会行使权力过大,使得业委会内部权力过分膨胀,却对其缺乏有力监管的问题,林常青表示,对此,业委会的委员人选可以从居委会选取合适的居民代表,直接参与业委会的工作,同时对业委会工作中的失误进行一定的经济制裁,并简化由于业委会内部经济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的审理程序,使业委会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他还表示,珠海目前出现的一些由政府与发展商牵头,为应付“评优工程”而成立的业委会,实质上已经名存实亡,很难发挥业委会本身的真正作用,此类业委会应“暂缓执行”,甚至完全改组。
  对于业委会这一存在已久的制度,虽目前社会各界对其褒贬不一,但作为时代的需要,不能就此抹杀它积极的一面。眼下我们需要做的,还应是如何积极引导业委会朝健康方向发展。

文章加入时间: 2004年10月31日22:36
文章出处:《中国房地产报》2004.10.21 庞文彬 陈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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