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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公通﹝2012﹞671号

各市、县公安局、建设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事故,结合《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有关要求,省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规定》内容的学习宣传。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纳入建设工程日常监督管理内容,率先组织学习《规定》内容,深入理解掌握具体规定,确保监管措施到位。同时,要组织省内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企业等单位认真学习,通过建设工程受理窗口告知、互联网发布公告等形式加强社会面宣传,引导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了解掌握《规定》内容,选用符合要求的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安全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建筑工程主体责任。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选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外墙保温材料;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设计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要求,严格落实材料进场见证取样复检制度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查验外墙保温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程监理单位在外墙保温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保温材料;保温材料供应单位提供材料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有效期内的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防火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严格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将建筑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要求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确保建筑工程外墙保温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要求纳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的范围。
   各地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联系人:省公安厅消防局王栋,电话:86335413。
附: 江苏省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
                                                   2012年11月27日

文件加入时间: 2012年12月13日13:23
发文单位: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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