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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综合类 ]

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规定的通知
无文号

                         启住建规〔2017〕3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1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住建部、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经纪业务开展情况,决定在我市全面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2017年5月1日前,到我局办理备案。新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备案。
启东市房地产交易所(房屋产权监理所)具体承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服务场所;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四)有2名以上专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房地产经纪人员基本情况表、身份证明及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六)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七)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复印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经纪机构公章,并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除应提交第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该提供总公司的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及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委托书。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两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备案有效期满15日前,到原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有效期满未延续的,视同未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未在我局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六、在备案有效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具有提交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的资格。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八、我局将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行政处罚、暂停直至取消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1日

文件加入时间: 2017年4月27日10:11
发文单位: 启东房地产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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