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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交易市场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通知
启住建〔2020〕78号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强化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规范,有效整治房地产中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住建部等多部门印发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房地产中介执业备案制度
    1.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市住建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规定的通知》、房地产交易所《商品房项目销售代理(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要求》规定,经备案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地产中介或商品房代理业务。经营门店、从业人员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2.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挂牌上岗,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中介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从业人员、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1.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代收代付的交易税费应当在居间合同中列明,代缴后应当提供有关发票凭证。严禁通过向交易双方虚报交易有关费用,利用“包干费”、“包办费”等形式赚取交易费用差价。
    2.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时,应当就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收费与服务对象另行签订服务合同,不得另行收取除服务项目以外的费用。
    3.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3.中介机构经开发企业认可,为一手商品房在售楼盘提供房源带客服务的,佣金由开发企业支付,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内定、包改名等名义收取“茶水费”、“更名费”等违规费用。
    4.中介机构不得以提供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为名,收取办证加急费等不正当费用。
   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1.中介机构在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权属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通过交易系统平台核验房源信息。
    2.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不得发布未经权利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租赁、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中介机构不得发布商品房(安置房)期房房源信息,不得发布小产权房等限制上市交易的房源信息。
    4.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曲解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
   四、规范居间服务行为
   1.中介机构居间达成不动产交易的,应当使用存量房交易居间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中介门店提交网签备案和核税申请。
   2.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预售商品房提供再行转让的中介服务,不得为小产权房等限制上市交易的房屋提供交易居间服务。
   3.严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居间过程中通过压低卖出价格、抬高卖出价格赚取差价,不得利用执业便利隐瞒真实交易价格,承购、承租自己提供中介服务的房产,牟取不当利益。
    4.严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隐瞒房屋真实信息、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当事人交易,严禁采用暴力、软暴力方式强制交易。
    5.中介机构在为交易当事人办理网签备案和核税申请时,应当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不得提示、协助交易当事人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虚报、瞒报,不得为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
   6.中介机构对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当事人个人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规范金融服务业务
   1.中介机构应当规范与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业务合作,在代办住房贷款等金融服务时,应当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当事人选择。
   2.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不得通过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3.中介机构严禁违规从事“租房贷”、“套路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严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交易当事人名义通过“网贷”平台等套取资金。
   4.中介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克扣保证金、预订金等,严禁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六、落实投诉处理和资料报送制度
   1.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投诉反馈及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提供的佐证材料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2.中介机构在接受各主管部门以现场巡查、合同抽查等方式进行的行政监督时,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七、全面落实“双随机”抽查和信用考评制度
   1.住建将会同市管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切实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市场秩序。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取消机构备案,清出中介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2.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档案和评价机制,综合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诚信记录等内容,结合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以及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9日     

文件加入时间: 2020年7月1日11:31
发文单位: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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