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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物业管理单位中实行财务监督的通知
启建委房(2000)5号

市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以业养业”的财务收支方针,完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企业管理机制, 根据《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物业管理单位中实行财务监督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单位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核算制度,坚持财务帐目公开,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建委等有关业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财务监督。


二、物业管理单位须在每季度末二十日前向市财政局综合科、市建委物业管理中心报送物业管理经费收支季度财务报表;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同时报送业主委员会。半年度、年度物业管理经费收入与支出明细帐目经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全体业主公布; 


三、物业管理单位半年帐目于7月20日、年度帐目于次年1月20日在住宅区宣传栏上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在业主大会期间向大会作“年度帐目开支说明”的报告。


四、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对公布的帐目可以提出质询,或向市财政局及建委投诉。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到质询后应在三日内给予答复。 


五、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和市建委联合发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物业管理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


七、其他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文娱设施收费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低于同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文件加入时间: 2002年10月15日21:59
发文单位:启东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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