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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1998]161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局(住宅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水、电、气等费用,是一项方便广大居民,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工作。请你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代缴工作,努力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国家税务局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1999年1月5日印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文 件


国税发[1998]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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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营业税 服务业 费用 通知


文件加入时间: 2002年10月15日22:6
发文单位: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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