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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交易市场 ]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与解除行为的通知
启住建〔2013〕90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参照南通市区的具体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行为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同的变更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增加或换名的变更仅限于直系亲属之间,买受人减少在当事人同意的原则上不受限制。合同其他条款内容的变更仍按正常程序申请办理。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购房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并申请注销备案
 
    (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未满三个月,且买卖双方均同意的。
 
    (三)因房屋质量安全隐患存在问题,质量监督部门或房屋安全部门出具认定书或鉴定书的。
 
    (四)购房者在同一楼盘中进行换房,已签订换购房屋合同并已备案的。
 
    (五)因出国留学、定居或工作调离本地的,且能提供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的。
 
    (六)购房者因自身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的,并能够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重症诊断证明的。
 
    (七)办理按揭手续未通过上级放贷机构审查的,并能提供上级放贷机构的相关证明的。
 
   (八)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下列情况一般不予办理网上备案合同变更、撤销手续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满一年以上的。
 
    (二)商品房已经竣工交付的。
 
    (三)利用合同解除进行投机炒作的。
 
    (四)已办理完初始登记的商品房。
 
    (五)已办理过网上备案合同变更、撤销手续的。
 
    四、退房房源处理程序
 
    (一)变更、撤销房源统一在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二)网上公示的退房房源,开发企业不得指定他人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申购,退房后重新销售价格应不高于当期预售申报房价。凡出现上述行为遭投诉一经查实的,将对该房源设置网上禁售措施,待6个月后重新进行公示销售。
 
    五、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文件加入时间: 2014年7月24日16:50
发文单位: 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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