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知识—[ 购房交易 ]
房屋产权登记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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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出具收件收据——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缴费——发证 二、提供要件: 1.房屋初始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施工许可证 5.规划核实合格通知书 6.竣工备案意见书 7.土地使用权证 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9.规划平面图 10.竣工平面图 11.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证明 12.其他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新建商品房房屋登记的另需提交商品房销售备案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 四、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住房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房房屋登记费550元/件。每增加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 商品房注册登记另应交纳房屋交易手续费:住房3元/平方米;非住房5元/平方米。 商品房购买权属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出具收件收据——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缴费——发证 二、提供要件: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商品房购买合同 4.商品房产权登记卡 5.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办证联) 6.契税完税证明(办证联) 7.其他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1.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另应提交拆迁安置证明、拆迁安置协议书、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报告等)。 2.已满法定婚龄的自然人另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夫妻共有房产,可由一方代为申请,但申请约定份额的,应由双方共同提交份额约定文书。 四、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住房房屋登记费80元/件(经济适用房40元/件);非住房房屋登记费550元/件。每增加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 存量房转移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出具收件收据——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缴费——发证 二、提供要件: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3.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互换合同;以房屋作价入股的,提交作价入股协议;企业合并、分立的,提交合并(兼并)、分立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拍卖成交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4.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办证联) 5.契税完税证明(办证联)或减(免)税凭证 6.房屋所有权证 7.土地使用权证(商品住房可不提供) 8.其他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1.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另应提交由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予转让证明。 2.已满法定婚龄的自然人另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4.转让未成年人房产的,应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5.单位出让房屋的,另应提交单位资产管理机构证明及该管理机构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合伙制企业转让房产的,全体合伙人应到场签字。 6.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应当提供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7.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导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应当分别提供继承权公证书、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8.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应当首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包括继承、遗赠等)。 四、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住房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房房屋登记费550元/件。每增加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 房屋交易手续费:住房6元/平方米(双方各半);非住房10元/平方米(双方各半)。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减半收费。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出具收件收据——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缴费——发证 二、提供要件: 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变更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使用权证(商品住房可不提供) 6.其他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因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申请登记的,个人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单位提供由注册机关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因房屋地址发生变更申请登记的,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房屋地址变更证明。因房屋用途发生变更申请登记的,提供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变更证明。 2.已满法定婚龄的自然人另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四、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住房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房房屋登记费550元/件。每增加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 六、咨询电话:(0513)83310141 83315414 七、投诉电话:83650301(市行政服务中心)、83355285 房屋抵押权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出具收件收据——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缴费——发证 二、提供要件: 1.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商品住房可不提供) 5.主债权合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 6.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 7.房屋价值确认书 8.其他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1.由金融机构代为申请的,金融机构应提交抵押人委托书,并在抵押人提交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并由检验人签名。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已在我所备案的可不提交)。 2.已满法定婚龄的自然人另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4.抵押未成年人房产的,应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5.单位抵押房屋的,另应提交单位资产管理机构证明及该管理机构同意抵押房屋的证明。合伙制企业抵押房产的,全体合伙人应到场签字。 四、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住房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房房屋登记费550元/件。每增加一本房屋抵押权证收取工本费10元/本。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出具收件收据——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缴费——发证 二、提供要件: 1.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施工许可证 5.规划平面图 6.土地使用权证 7.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8.在建工程主债权合同 9.建设工程价值评估报告 10.其他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1.由金融机构代为申请的,金融机构应提交抵押人委托书,并在抵押人提交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并由检验人签名。 2.抵押人另应提交单位资产管理机构证明及该管理机构同意在建工程抵押的证明。 3.抵押权人应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并证明其具有贷款资质。 四、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550元/件 房产档案查阅 (出具个人住房登记信息证明)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缴费——出具查询结果 二、提供要件: 1.查档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其他必要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出具个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按家庭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家庭成员(指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名下有房的应由房屋权利人本人提出申请。 2.出具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应由房屋权利人本人申请。 3.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2)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屋登记簿中信息; (3)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4)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4.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屋登记资料; (2)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屋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 (3)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 (4)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证明,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 (5)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 (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 (7)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屋登记资料,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利用。 四、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批量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出具个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20元/份 出具房屋登记信息证明、查询登记簿信息:80元/宗 附: 申请材料说明 1.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1)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涉及处分未成年人房屋权利的,还应当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声明书。 (2)申请人为单位的,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登记证书。另应提供单位出具的房屋登记委托书。 2.婚姻状况证明是指结婚证或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3.申请人不能亲自前来申请登记需要委托的,境内公民提供委托公证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港澳居民提供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公司核验的公证文书,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由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省级公证员协会认证的公证文书。 4.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递交材料。递交的登记材料应当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咨询电话:(0513)83310141 68695224 投诉电话:83650301(市行政服务中心)、83355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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